2017年湖北省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2019-05-05 18:1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大型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发挥职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企业人才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决定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二、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企业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
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发展态势良好,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利税贡献、技术创新、生态保护、拉动就业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近3年没有发生相关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4.积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明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近3年无拖欠职工工资、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情况发生。
(二)个人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道德高尚,身体健康。曾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评审时未被载入黑牌企业数据库。
2.具有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阅历和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改善经营、提高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3.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大型国有企业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三、评价标准
重点考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至少满足下列四个方面条件中的2个:
(一)企业在经营纳税方面贡献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享受国家减免税收政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额度要求
1.企业被地市级以上(含同级,下同)政府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2.房地产、建筑类企业(要求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3.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
4.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
5.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
(二)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表现稳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高新产业和新兴技术产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人数要求
1.房地产、建筑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2.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3.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4.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三)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成绩明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推进科技进步,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地市级以上创新企业、先进集体称号,产品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2.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国家发明专利,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坚持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或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个人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获得重大荣誉奖励或主持参与重大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地市级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
2.主持参与科研成果及发明或成果转化,获得国家科技奖(成果或发明),或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研制的产品,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或创国家级、省(部)级产品奖。
4.主持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单位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企业(单位)重大经济技术决策、重大经营管理项目,或对企业生产发展方向、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生产布局等方面提出决策性建议,提升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按照正常评审要求进行申报,提供业绩材料等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所在企业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报告,并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逐级审核。经申报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中央在鄂企业和省直相关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到相应高评办。
(四)材料受理。省经济高评办负责受理公有制企业人员材料,省非公经济高评办负责受理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材料。审核通过人员,在相关高评办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评审。相关高评办按照规定组建评委会,鼓励采取现场考核、面试答辩、审阅材料等评价方式组织评审。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贡献,做到科学、合理、公正。
(六)公示发文。评审结果实行双公示,分别在省人社(职改)部门和相关高评办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职改)部门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并发放证书。
五、评审材料
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相关证照原件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
(一)申报材料目录。
(二)评审表、综合一览表和近三年专业工作述职报告。
(三)个人身份证明、获奖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和推荐报告。
(五)企业业绩贡献,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环保、就业、社保、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等材料。其中,纳税、就业和社保材料必须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办机构出具相应证明。
六、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人社(职改)部门及相关高评办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企业人才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组织推荐、材料受理、审核和评审等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树立正确导向。开展企业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审是支持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要坚持能力、业绩导向,不作学历、资历、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要求,重点考察企业人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三)加强监督管理。人社(职改)部门要加强对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压实推荐审核责任,切实把监督检查贯穿评审工作全过程。
(四)严格审核把关。人社(职改)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参评对象,防止随意扩大范围;要对照条件标准认真审核,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申报或不诚信申报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明确评审效力。将在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评审纳入全省评审工作统一规划,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所取得的任职资格与正常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引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推动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7〕5号)精神,发挥职称的激励和导向作用,调动企业人才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决定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3年以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中的生产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指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生产经营管理人才。
二、申报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直接申报参加高级经济师任职资格评审。
(一)企业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较强的社会责任。
2.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运行规范,发展态势良好,在业内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利税贡献、技术创新、生态保护、拉动就业方面表现突出,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重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近3年没有发生相关责任事故和违法行为。
4.积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劳动关系明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近3年无拖欠职工工资、无群体性上访事件等情况发生。
(二)个人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纪守法,爱岗敬业,道德高尚,身体健康。曾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评审时未被载入黑牌企业数据库。
2.具有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阅历和经验,组织协调能力强,善于运用先进科研成果、技术手段分析和解决经济活动中较为复杂的问题,在改善经营、提高效益方面成绩显著。
3.从事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活动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3年;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同级别人员须连续在本企业任同级职务满5年。大型国有企业可适当放宽年限要求。
三、评价标准
重点考察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人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至少满足下列四个方面条件中的2个:
(一)企业在经营纳税方面贡献突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享受国家减免税收政策的企业可适当放宽额度要求
1.企业被地市级以上(含同级,下同)政府主管部门评为纳税大户。
2.房地产、建筑类企业(要求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上。
3.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0万元以上。
4.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以上。
5.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
(二)企业在吸纳就业方面表现稳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高新产业和新兴技术产业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人数要求
1.房地产、建筑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
2.资源、交通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上。
3.工业、服务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4.农、林、牧、渔类企业年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
(三)企业在科技创新方面成绩明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推进科技进步,企业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获地市级以上创新企业、先进集体称号,产品被评定为高新技术产品。
2.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国家发明专利,经应用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坚持自主创新,具有较强的品牌意识,拥有中国名牌产品或省级名牌产品,或者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或省级著名商标,产品投入市场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个人取得重要科研成果、获得重大荣誉奖励或主持参与重大项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任现职以来获地市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列为地市级以上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对象,或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企业家、优秀厂长(经理)。
2.主持参与科研成果及发明或成果转化,获得国家科技奖(成果或发明),或获得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负责人组织研制的产品,获得国家级金、银产品奖、省(部)级名牌产品奖或优秀工程奖,或创国家级、省(部)级产品奖。
4.主持过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技术改造项目,或作为业务骨干参与单位的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等项目方案的起草、论证、可行性评估并组织实施。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重大经济项目咨询评估或投、融资项目的论证,实践证明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或参与重大投、融资项目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主持企业(单位)重大经济技术决策、重大经营管理项目,或对企业生产发展方向、产品结构、产品质量、生产布局等方面提出决策性建议,提升企业(单位)管理水平,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四、申报及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按照正常评审要求进行申报,提供业绩材料等佐证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单位推荐。所在企业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初审,填写推荐报告,并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逐级审核。经申报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同级政府人社(职改)部门。中央在鄂企业和省直相关单位按有关程序报送到相应高评办。
(四)材料受理。省经济高评办负责受理公有制企业人员材料,省非公经济高评办负责受理非公有制企业人员材料。审核通过人员,在相关高评办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组织评审。相关高评办按照规定组建评委会,鼓励采取现场考核、面试答辩、审阅材料等评价方式组织评审。重点考察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贡献,做到科学、合理、公正。
(六)公示发文。评审结果实行双公示,分别在省人社(职改)部门和相关高评办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省人社(职改)部门下发任职资格文件并发放证书。
五、评审材料
申报人员应提交以下材料。相关证照原件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退回。
(一)申报材料目录。
(二)评审表、综合一览表和近三年专业工作述职报告。
(三)个人身份证明、获奖证书、任职文件等材料。
(四)企业营业执照、管理制度和推荐报告。
(五)企业业绩贡献,包括但不限于纳税、环保、就业、社保、安全生产、科技创新等材料。其中,纳税、就业和社保材料必须由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经办机构出具相应证明。
六、有关要求
(一)思想高度重视。人社(职改)部门及相关高评办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做好企业人才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的组织推荐、材料受理、审核和评审等工作,确保评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二)树立正确导向。开展企业人才高级经济师评审是支持新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服务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式。要坚持能力、业绩导向,不作学历、资历、论文、著作和外语、计算机要求,重点考察企业人才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
(三)加强监督管理。人社(职改)部门要加强对高级经济师评审工作的宏观管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分工,压实推荐审核责任,切实把监督检查贯穿评审工作全过程。
(四)严格审核把关。人社(职改)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参评对象,防止随意扩大范围;要对照条件标准认真审核,坚决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违规申报或不诚信申报人员,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明确评审效力。将在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中开展高级经济师评审纳入全省评审工作统一规划,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所取得的任职资格与正常评审取得的任职资格具有同等效力。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5月19日
2017年5月19日
关键字:
湖北高级经济师评审、湖北经济师评审条件、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