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青海高级经济师职称申报评审通知

来源:中国经济师考试网 2019-05-06 11:20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机关单位,省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和《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青办发〔2018〕24号)精神,进一步完善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将我省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部分职称系列设置到正高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设系列和名称

  (一)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审计系列增设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自然科学研究系列、高教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

  农牧系列继续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并可设置农牧、林业相关专业。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及岗位内部各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组建评委会

  拟新增设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的系列(专业),须由省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正高级职称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等,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后,可开展评审工作。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制定标准条件

  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坚持国家基本标准、省内通用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按照我省职称制度改革中优化职称评价标准的各项要求,根据国家基本标准条件(见附件),结合行业发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属性和岗位职责,具体承担并制定各专业系列正高级职称省内通用评价标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不低于省内通用标准的职称申报推荐条件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评审

  (一)坚持评价导向。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的评价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二)建立评委库。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相邻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组建评委库时,可以吸纳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首次评审,注重遴选学术造诣高、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高水平的专家、学术技术带头人担任评委。

  (三)创新评价方式。坚持社会和业内认可原则,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各系列要灵活采用考评结合、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成果展示、业绩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评价,进一步提高评审的科学性。

  (四)实行差别化评审。各专业系列在组织实施正高级职称评审时,可单独设立基层评审组、非公经济组,突出评审的针对性、实效性。

  五、统筹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抓总,对各系列(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分类指导,切实做好评委会核准备案工作、审定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省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办法,落实评委会具体工作。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对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对其他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六、强化监督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用人单位要继续推行申报、评审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正高级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平台面向全社会公布评价标准、申报程序、评审办法、评审结果。用人单位要及时公开评聘岗位数额、评聘条件和程序、评聘结果等情况,确保专业技术人员具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加强评审过程的监管,对各系列(专业)评委会工作进行随机抽查、巡查、复核,对违反制度、程序或超越评审范围等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进行整改或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三)继续执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坚持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首位。对学术成果、业绩、资历、学历、工作经历等造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三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违反诚信承诺规定的人员,列入我省职称申报失信人员名单,在全省范围通报。对为申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暗箱操作的经办人及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有关事项

  (一)已经设置了正高级岗位的事业单位,除引进高层次、紧缺性人才等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申报工作的,应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青人社厅发〔2017〕161号)的相关规定,按照权限和程序报审设置本单位的正高级岗位数,然后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工作。

  (二)本通知印发前,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委托到外省参加国家部委评审取得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衔接办法由省人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正高级职称评委会备案时,各系列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主管部门须同时提交具体评价标准、评审办法、评审实施方案,经省人社厅核准后方可组织开展首次评审工作。暂不具备组建正高级评委会的职称系列,经省人社厅同意后,可委托外省评审。

  (四)我省增设正高职称工作,按照国家关于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的要求,稳步实施,成熟一项推一项。此项工作是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宣传,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职称改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5日

  附件

  正高级职称评审基本标准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二)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三)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五)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六)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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